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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 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履行宪 法使命,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 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 以及各级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任 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 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 忠于人民,恪尽职守、 廉洁奉 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美丽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 — 1 —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 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 任、秘书长、委员; (二)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 主任委员、委员。 个别因故不能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的人员,另外进行宪法宣誓。宣誓 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 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决定任命、 通过的下列国家 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 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 (一)自治区副主席;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 2 —委员;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研究室 主任等;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 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 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 监察委员会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组织: (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二)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 列审判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 (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副院长、 审判委 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 — 3 —列检察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 (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 、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 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参照 本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的规定确 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 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 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结束后,宣 誓人自报姓名。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 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 列,右手举拳,在领誓人领诵下,跟诵誓词,诵读结束 — 4 —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 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旗或者国 徽。宣誓仪式应当 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歌。 宣誓人 着装应当整洁 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 当着制式服装。 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并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宣誓的 具体实施 方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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