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8年2月7日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 1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北省地方立法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以
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
则、立法权限,立足本市实际,针对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出规
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
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有序开展立法活
动,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推进立法精细化。
第五条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制定
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组织制定
地方性法规。
立法规划项目的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由市人
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加强立法建议项目的管
理,组织制定立法计划,并督促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六条 综合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由主任会
议指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也可以
- 2 -委托有关专门机构或专家起草。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
第七条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立法法规定的城
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行使地
方立法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立法
权:
(一)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地方立法权:
(一)除应当或只能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
外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事项;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对市人民代表大
会通过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事项。
- 3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
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
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
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
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
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
见。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
会会议依照本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
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做说明,或者
- 4 -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
规案,应当在会议 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送给代表,充分
征求代表意见。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
案,提案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作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
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 派人听取意
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 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 派人
到会介绍情况。
第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
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 果报告和法规草
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 果报告中予以说
明。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
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 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
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 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 将讨论情况
和提出的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 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 召
- 5 -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
席团报告。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
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 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 步
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
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 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
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
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
定。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 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
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大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发 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
- 6 -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研究、审查,提出意
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如果主任会
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 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
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
研究、审查,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
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研究、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
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
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文本以及有关资料送交常务委员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 殊情况
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有关 资
- 7 -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 付表决;调整的事
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 比较一致的,
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即交付表决。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
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 该法规案的审议即
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
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 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
当派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
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及各方面的意
见,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
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重要意见 没有采纳的,应当反
馈。法规草案的修改 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主任会
议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
- 8 -
法律法规 承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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