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第 7 号(总第 280 号) 37
员会应当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并根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
可以分别表决。 ”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 “常
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
议结果报告前,可以对法规草案进行立法中评
估;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
评估。
“立法中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立法后评估情况应当向常
务委员会报告。 ”
二十二、将条例中的“长沙市”统一修改
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将“常务委员会法规
工作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和本
省的地方性法规” ;在第五十四条中“市长”后
增加“或者州长” 。
《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 1月 1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年 5月 31日湖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
方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挥
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
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制定规章,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现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要求,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
突出地方特色,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
倾向。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
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
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事项;
(二)法律授权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认
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
他事项。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审议。 38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
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
会议议程。
第七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
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
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
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决定不列入
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按照《湖南省人民
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
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
要提出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
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
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提
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
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
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
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
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寄送代表。
第九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
地方性法规案,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
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
要求,派人介绍有关情况。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
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
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
会的审议意见, 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同意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
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条 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或
者重大的专门性问题,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
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或者各代表团推荐的有关
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
主席团报告。
第十一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
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
大会报告, 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
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
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
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
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
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
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
议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提请大
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
性法规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省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
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省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
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
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有关专门委员会认
为该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
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2018 年第 7 号(总第 280 号) 39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
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
员会会议议程;对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
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
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寄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
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
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
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
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初
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
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
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
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
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
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
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
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
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
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
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 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建议、
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修正案、
废止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
见一致的,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
决定,交付表决。
前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法制委
员会应当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
规案,主要审议法规草案是否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省的实际,法规
草案的体例、结构、用语是否规范。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
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
答有关询问。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
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提出的
意见,进行统一审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报
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
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
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第二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
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
议,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
法律法规 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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