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2018年5月31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第 三 章 职 业 教 育 实 施
第 四 章 校 企 合 作
第 五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创新
型、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 1 —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
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
第三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
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
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职业精神和
职业素养教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四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坚
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形成定位清晰 、
科学合理的层次结构,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第五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
学结合、知行合一,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引导社会支持职业教
育,提高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教育 ,
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督导
工作。
— 2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
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
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职业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组织
的指导,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职业教育服务功能,并强化监管。
行业组织应当履行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
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
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
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 ;高等职
业学校教育包括 专科、本科和 研究生层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
件分别由高等职业学校和 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 按照教
育行政部门规定的 标准和程序,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
教育。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省人民
— 3 — 政府统筹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包括 从业前培训、 转业培训、学 徒培
训、在 岗培训、 转岗培训以及其他职业培训, 可以根据实际 情
况分为 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主要 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 机构实施,其他学校
或者教育 机构可以根据自 身条件,开展面向社会的、 多种形式
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分为技 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 普通
技工学校。技 师学院重点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 ;高级技工
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高级工 ;普通技工学校 重点培养中级工。
技工学校 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
化、社会化和 多元化,建立各类培训主体 平等竞争、人员自主
参加、政府 购买服务的技能培训 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 托企业、职业学校、职
业培训 机构建立 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 基地。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在资 金、设施
建设等方面加强对 贫困地区、民 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 扶持,
改善其职业学校办学条 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 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 机构开展
新型职业 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 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开展
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职业培训 机构及其他教育 机构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 终身
教育学分制度,通过学分 积累、转移和互换,促进学 历与非学
历教育衔接连通、互通互认,推进 非学历教育学 习成果与职业
技能等级学分 转换互认,构建 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以及业 绩成
果互认的终身教育资 历框架体系。
受教育者通过 继续教育或者培训等方式, 积满中等职业教
育要求的相应学分,经 认定可以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学 历证书和
职业资 格证书或者相应技能等级 证书。
受教育者通过 继续教育或者培训等方式, 积满与专科层次
高等职业教育要求的相应学分,经 认定可以获得专科层次高等
职业教育学 历证书和职业资 格证书或者相应技能等级 证书。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组织职工参
加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 承担公共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第三章 职业教育实施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5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执行。
根据高等学校 设置制度规定, 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可以纳
入高等学校 序列。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制定体 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
程和管理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创新办学体制 机制。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 可以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和
人才需求状况自主 设置、调整专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
职业学校 设置国家控制专业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职业学校应当 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的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教 师聘任和职
称晋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教 师培养和培训纳入教
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分别负责 编制本区域和本学校教 师培训规
划。
第二十一条 各级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省制定的教职工
编制标准,按照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发展定位,结合本 地实际,
动态核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 编制,创新职业学校 机构编制管
理方式。
鼓励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和企业 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
— 6 —人才和管理型人才 担任专、兼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
与普通高中教育 招生比例适当,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年度 招生计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应当建立统一 招生平台,对本市应届 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
职业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统一 招生录取。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应当制定职业学校类别 招生录取办法和高等职业学校
招收技能拔尖人才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 采取注册入学制度。完成 九年义务教育的学
生或者高中 毕业学生申请并经学校 批准,可以进入中等职业学
校学习或者培训。
高等职业学校主要 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 考察相结合的
考试入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应届及 往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
教育类别 考试方式或者普通高考方式进入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
校、本科高等学校学 习。
完成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应届及 往届毕业生,可以通过
职业教育类别 考试方式进入本科学 历教育。完成本科层次职业
教育的, 可以通过 考试进入专业学位 研究生学历教育。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 专业教学
— 7 — 标准和质量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和教学制度,制定人才培养方
案,建立内部质量保 证机制。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 机构应当结合职业教育的特 点,加强
职业道德和职业 生涯规划等教育,开发、 编写、引进体 现新知
识、新技 术、新工 艺、新方法及 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 艺、传
统技术等具有职业教育特 点的课程和教材。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 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 可以在课程研
发、学 时学分、 师资保障、场 地建设、专利保护、资金支持、
奖励措施等方面创 造条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 报告
制度,组织用人 单位和第三方 机构对职业教育质量进行评 估,
编制年度质量 报告并定期向社会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 可以实行全日制与 非全日制教
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应当 允许学生分阶
段完成学业,在保 证完成教学总学 时和修满总学分并 符合规定
标准的前提下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修业年限。
职业学校 可以制定学分 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学生的科技发 明创造、竞赛活动成 绩,以及 被社会有关部
门采用或者在解决生产实际 问题中取得较好社会效 益或者经济
效益的论文、设计、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可以折算为课程
— 8 —
法律法规 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05-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26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