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9月
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
见办理办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年5月3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
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
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
权,保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效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自治区各方面工作
依法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
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也是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自治区有关机关、
组织的法定职责。 有关机关、 组织要把办理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
见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
建议、 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条件。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
机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各设
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
意见提供服务。
第五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
可联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2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有一名领衔代表
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
实表达自己意愿。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须
经代表团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由该代表团团长签名。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自
治区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可以通过视察、调研、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
群众等多种形式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加强代表培训等
具体措施,不断提高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质量。 代表建议、 批
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 ,缺乏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上 述情形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工作机
构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向代表 说
3明情况 后,可以 退回代表或者作为代表来信 处理。
第八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 收集、登记、 批办等 项工
作,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有关工作机构 负
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负责。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大会闭会 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集中交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
作机构自 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办。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 公厅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的具体工作;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
意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 负责办理;对自治区
本级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
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自治区人民 检察院负责办理;对
自治区其 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
机关、组织 负责办理。
4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 院、自治区人民 检察院以及自治区有关机关、组织自
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及有关 部门的工作职能,确定具体 承
办单位并 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涉及 两个以上
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 主办单位和
协办单位。
代表可以对 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交办机关应当 予以
研究。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 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后,认
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 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七个
工作日内 退回交办机关,并 说明理由。交办机关自 收到退件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另行确定 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不 得滞留、延误或者自行转交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
见。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
容,区别不同情况,实事 求是、明确具体地 将办理结果 答复代
表:
(一)A类:所列事 项已经解决或者采 纳的,应当 将解决
或者采 纳的情况 答复代表;
5(二)B类:所提事 项正在解决或者 逐步研究解决的,应
当将工作计划、工作进 度和完成时限等情况 答复代表;
(三)C类:所提事 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 将具体原
因如实向代表 说明;
(四)D类:所提事 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的,应当 将
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 答复代表。
答复代表在 相应期限内解决的,应当在解决问题 后书面告
知代表;年 度内尚未解决的,转下年 度办理。 因客观情况发 生
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 承办单位应当及 时向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提出建议的代表 书面报告
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 承办单位领 导、
部门负责人和具体 承办工作人员分级责 任制,建 立健全办理制
度,严格办理程序。
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自治区人民 检察院负责人批办重 点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制 度以及政府组 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代表建议、批
评和意见制 度。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
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 完毕。对个别办理 难度较大,在规定
6限期内不能办 完的,应当 征得交办机关同意 后,至迟不得超过
六个月办理 完毕。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同一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主办单位应当 主动与协办单位 沟通、协商,确定办理方案, 协
办单位应当在 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之日起两个月内 将书
面办理结果 送交主办单位,由 主办单位 统一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接 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之日起
一个月内应当 主动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联系, 了解
掌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背景、目的和要 求,听取代
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要 求当面答复的,应当当面向代表
答复。对重要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专题调 查研
究,也可以 邀请有关代表和单位 座谈讨论,共同研 究解决问题
的办法。
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修改 完善的,按修改后
的内容 予以办理和 答复。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答复工作应当 按照以
下要求进行:
(一)内容 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办理
但应当分别 答复代表。
(二) 承办单位在 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前,
7应当再次与代表联系 沟通,听取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三) 答复件应当 按照统一格式正式行 文,经承办单位集
体研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纸质答复件应当及 时
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备案存档。
(四)代表 用蒙古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 用蒙
汉两种文字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 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 B类建议
的解决 落实力度。建立承诺事项台帐,注重办理 落实。
承办单位应当于 每年第四 季度向代表 寄送本年度和上一年
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和 回执,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报送承诺事项台帐及其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后,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进行 综合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 基础上,提出 拟由
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督办的重 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以下简称重 点办理建议),由代表工作机构 汇总后,提请主
任会议研 究确定,交自治区有关机关、组织研 究办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负责
督办的重 点办理建议应当是事关自治区经 济社会发展大局、涉
及人民群众 切身利益、各方面 普遍关注以及对区 域经济社会发
8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2018-05-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2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