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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 (2018年4月2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新 时代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和管理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明行为 ,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 为。 第四条 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 - 1 -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 成公共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协调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 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 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 区域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明确责 任、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文化传媒工作者、公众人物、高等院 校学生等应当在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敬业奉献、明礼诚信、 团结友善、勤俭自强、 恪尽职守。 第九条 本市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 - 2 -止文明; (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绿地和花 草树木; (三)节约资源,合理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坚持简约适 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五)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重礼谦让,树立 良好家风; (六)遵守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 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名胜; (七)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扶梯 依次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主动为老、弱、病、 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八)遵守交通规则,行人在人行道内行 走,没有人行道 的靠路边行走,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驾驶车辆文明礼让, 不争道抢行; (九)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服从现场管理,保持 现场整洁; (十)遵守网络文明公约,文明上网。培育积极健康、向 - 3 -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健康的网络空间。 第十条 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饮料 罐、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 (三)在公共场所 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 品,随意发放小广告; (四)在公共场所任 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 绿地和公共设施; (五)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 (六)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 入公园、广场、商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 携犬出 户不束犬链,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音响 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围环境;沿街商铺、车辆行驶中高声播 放乐曲、广告,损害公共环境; (八)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车位 锁、隔离桩、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九)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 - 4 -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变更车道、超速行驶、追逐竞 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 放车辆; (十一)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十二)行人 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闯 红灯、跨越交通护栏; (十三)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 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 信息; (十四)酗酒滋 事、聚众赌博;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倡导下列公共文明行为: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加入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 织; (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三)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 帮助; (四)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救助灾 区等慈善公 - 5 -益活动;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及组织; (六)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公共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 或者 制止不文明行为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表扬奖励。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城 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 园、文明家庭等建设,组织 公共文明工作宣传、评选活动。 第十三条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 极宣传社会公共文明建设成 就,宣传报道公共文明行为 先进典 型,营造全社会鼓励和推进公共文明行为的 氛围。 第十四条 鼓励居民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公共文明行为公 约,动员居(村)民、职工 参与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 位。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建立不文 明行为信用惩戒制度。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 不文明行为人进行批 - 6 -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将违法 行为事实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时限内,利用大数据新媒 体信息提醒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纳入政府相关征信系统。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 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 明执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 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等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的,现场行政执法 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或者依法公示 其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履行公共文明行为规 范,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 、微信等方式对公共文明 行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 阻,对相关部门、单位 不履行公共文明行为职责 予以投诉、举 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的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7 -应当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 ,要充分发挥 乡镇、街道、村居等基层组织在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中的作 用。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 项规定,在公共禁烟场 所吸烟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其予以制止,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并处以十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 项至第六项规定,由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采取 补救措 施,并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五 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 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 品,随意发放小广告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共场所任 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 绿地的,按占地面积每平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带犬只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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