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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及 1其栖息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 位于上饶市铅山县境内,地理位置介于东经 117°39′30″- 117°55′47″,北纬27°48′11″-28°00′35″ 之间,面积16007 公顷。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以国务 院批准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按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 实验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心区、缓冲区和 实验区的界线上设立界碑、界桩等界标。 第四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 例。 第五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 、 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江西武夷山 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将保护、建设、管理经费纳入 财政预算。   铅山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对江西武夷山保 护区所在地乡镇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七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接受的国内外组织 2和个人的捐赠,用于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 第八条 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江西武夷山 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保护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 工作,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在征求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资源 调查和环境 监测,建 立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自然资源 档案;  (四)开展与江西武夷山保护区 相关的科学 研究、科学 知识普 及和宣传 教育活动;  (五)组织开展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规范 化建设;  (六)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的生 产、旅游、经营等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3  (七)依法查处破坏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自然环境 、 保护管理设施的 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一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 在进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主要 路口设立资源保护检 查站。  资源保护检 查站负责对 运输进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动植物 及其制 品、动植物及其制 品的检疫证和相关审批文件进行 查验; 对违法携带火种进入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等行为依法进行 查处。 第十二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 环境保护、发展 改革、财政、 交通运输、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 乡建设、 农业、水利、旅游、科学 技术、公安、出入境检验检 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 做好江西武夷山保护区保 护和管理 相关工作。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协调有 关部门和单位,按 照各自职责, 做好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 和管理 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省森林公 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在江西武夷山保护 区设立 派出机构,依法 查处破坏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自然资源和 财物的 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 协调上饶市、铅山 4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武夷 山镇和 篁碧畲族乡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建立 健全江西武夷山 保护区 联合保护机制,制定保护公 约,开展宣传 教育,落实保 护责任, 协调做好森林防火、林地管理、林业有 害生物防治等 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面积、功能分区、界线和江西 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是江西武夷山保护区保 护和管理的依据, 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 机关批准。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应当严 格按照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 性质、范围、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 进行保护。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镇、乡、 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江 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 相衔接,并 书面征求江西武夷山保护 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 5完善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生态和资源 监测体系,在江西武夷山保 护区内的 黄腹角雉、黑麂、南方铁杉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集 中分布地域、典型植被群落所在地 域,建设适当 数量的固定样 线、固定样地、站位断面或者永久性生态定位 监测站,定期开 展调查和监测,并建立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生态系统、植 被和珍 稀濒危物种分 布数据库和监测档案;定期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 内生物 多样性状况和保护 成效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 果,调 整、完善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核心区内, 除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和经依法 批准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八条 缓冲区内, 除经依法批准 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 习、调查观测和采集标本活动外, 禁止任何形式的旅游、野外 登山、探险、宿营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 从事科学研究、教学 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繁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 物等活动。 第二十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内 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规定, 事先向江 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 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批准;其 中,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 6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人员、地 点、内容、方式、 安全措施等。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自 收到书面申请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予以批准 或者报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批准。 予以批准的,告 知铅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不 予批准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开展科学 研究、调查观 测、教学实习以及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等 活动的,应当及 时清 理活动产生的垃圾,并向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 提交活动 成果副本。 第二十二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野外用 火、烧荒; (二) 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 被; (三) 放牧、采挖野生植物、 药材,猎捕、打捞、收购、 加工利用、 出售野生动物; (四) 引入生物 新品种; (五) 非法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占地; (六)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界桩以及其 他保护管理设 施; (七)对河流进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变; 7(八)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 现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生 病 受伤、被困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都有 救护和及 时报告江西武 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 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 机构可以与 由其使用、管理的森林、林 木、林地之外的其 他所 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保护协议,按 照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林地的 功能, 约定林地 使用方向、林木保护方式。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 由江西武夷山保护区 管理机构 使用、管理之外的森林、林 木、林地, 采取依法划 拨、 征收、征用、 租赁及股份合作等 方式,加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 内森林、林 木、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铅山县人民政府应当会 同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 理机构加强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人 口的管理, 除因婚姻、收 养关系外,严 禁江西武夷山保护区以外人员 迁入江西武夷山保 护区。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态 移民,在 尊 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有 计划地安排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原有 居民逐步迁出,对外 迁的居民依法 给予安置或者补偿。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的单位、 居民和进入江西武夷山保护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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