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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18年1月16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投资与开发管理 第四章 创新与发展 第五章 科技与人才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加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 区)的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自治州经济发 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开发区开展服务管理、开发建设、产业发展、 投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库 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包括开发区规划建设区域和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 府委托开发区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统筹协调 、 创新机制、生态优先、产业驱动、产城融合的原则,提高开放 合作水平,增强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 托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研究 解决开发区重大事项,加强综合协调工作,推进开发区发展。 2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自治州级 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对属于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不能委托行使的外,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治 州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限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行使, 并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对园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自治区、国家审批的事 项,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送自 治州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赋予开发区的经济 社会管理和审批权限。 (三)依法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发展规划,并 组织实施。 (四)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审定 申报各类投资项目。 (五)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管 理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 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 3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派 驻机构、分 支机构的 联系 和协调职责。 (九)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其 他 职权。 第九条 管委会依法公 布行政权力 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 清单,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 效率。 第十条 管委会对市场 主体实行以事中、事 后监管为 主的 动态监管,建立 抽查和责任追溯制度。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 健全投诉受理机制, 受理企业和 个人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的投 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 和执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公 众参与、专家 论证、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开发区与 周边县市的协调发展和共 享发展 机制,统筹生态保 护、安全生产监管和民生 改善等,推进新 型 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 第三章 投资与开发管理 4第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 者按国家产业政策在开发区投 资兴办企业、开发项目,不同的投资 主体享受平等的待遇。 第十五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 兴办各类项目的组织 或者个人, 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 请,由管委会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规定的权限报批 或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组织 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自 主经营, 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 护。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 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 兴建应当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规定的程 序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八条 开发区设立创新专项资 金,创新审 核、审定机 制,创新投融资、新 型工业、高新技术 等产业驱动发展政策。 第十九条 开发区 可以开展创新机制的先行先 试,建立 容 错免责机制。 第二十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开放发展、 绿色发展的 模式,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 开发区按 照关联功能集中、产业 集聚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原 5则,统筹产业 布局,合理设 置产业基地和专业园区,构建 具有 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体 系。 第二十一条 发挥开发区综合保 税库功能,发展进出 口贸 易加工、国际大 宗商品交易、保税展示交易等开放经济业态。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 严格的生态 环境保护制度, 禁止引进不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 环境保护规定的产业项目。 开发区应当 遵从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 减少废物排放,实行 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五章 科技与人才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 鼓励企业、院 校、科研机构以及其 他 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设立科技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 培 育自主品牌,提高自 主创新能力, 支持科技企业 孵化器和加速 器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设立企业发展专项 扶持资金、融资 担 保基金,用于技术创新和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保障高新技 术产业和中 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应当制定优 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知识 产权的创 造、运用、保 护和管理。 6鼓励企业增强原 始创新能力和 核心竞争力,创建 名牌产品 驰名商标。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组织制定中长 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 人才(人力资 源)信息平台,依法制定 特殊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创新人事管理制 度,建立 健全人 才培养、引进、使用、 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 等制度。鼓励 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留学归国人员 到开发区创业。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与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 校 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 习、实训基地, 鼓励各类组织 或者个 人依法在开发区设立职业技术 培训机构, 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 人才。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应当制定重 点产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引 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 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设立法律服务 、 审计、会计、评估、金融、保 险、信用评级、信息咨询、技术 咨询、产权 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 创业活动提 供服务。 7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的各项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 理事项实行一 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 办结、跟踪服务等制 度。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 可以通过 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开发区 各类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及 信用公示平 台,依法对社会公开,推行 守信激励和失信警示、 惩戒联动机制。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 信用论证和等级评价,为行政监管 市场交易等提供信用论证及评价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 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统计数据信 息等公共信息库,及时公开政务 信息和服务 信息,实现各类信 息数据资源共建共 享。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 上市后备企业 培育专项规划 和激励政策,建立 上市后备企业资 源库,对企业 从改制到发行 上市实施 全过程引导和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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