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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 作了相应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修改稿。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修改稿充分采纳 下的罚款。 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环资工委和其他方面的意见 五、增加一条作为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 和建议,修改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决定 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 定予以处罚。” 审议后,提交表决。 此外,还对决定草案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同 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布施行。 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 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 居住的公民,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 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 贡区和晋宁区之间流动的除外。 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 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 条例。 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以人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 为本、公平对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导和居住地属 户籍所在地进人本市或者在本市内跨县(市、区) 地管理的原则。 -10-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三)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并在流动 护。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 人口集中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 以维护。 管理站;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四)领导、监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 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 开展工作,并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 理,维护居住地的社会秩序。 的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五)采集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基本信 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流动 息; 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考核、奖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流动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动人口 口服务管理中心(站)负责下列事项: 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 (一)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并向相关部门 管理工作。 提供相关数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500名流动 (二)采集出租房管理信息; 人口不低于1名协管员的标准聘用专职协管员。 (三)进行居住登记,发放《云南省居住证》; 专职协管员的聘用条件、程序及工作职责和管理 (四)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日常服务和 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管理、出租房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口信息管理,建立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委托的 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 其他事项。 管理责任制,对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 第九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申报制 市、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 度。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 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或者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 驻昆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昆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部队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流动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网上 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申报登记系统,为申报义务人提供便捷的申报渠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依照各自职 道。 责协助市、县(市、区)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 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 作。 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 身份证明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辖区流动人口服务 行下列职责: 管理中心(站)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不能出示居民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 规、规章和政策; 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二)组织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流动人 第十一条以下单位及个人为申报义务人: 口服务、管理工作; (一)流动人口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 -11-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申报义务人; 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 (二)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 居住证》。 单位为申报义务人; 第十五条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应当向辖 (三)流动人口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 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 功能的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 提交下列材料: 人;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四)流动人口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 (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为申报义务人; 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 (五)流动人口居所为受他人委托管理房屋 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 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居住证明材料包 (六)流动人口为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 括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 人员的,医院为申报义务人; 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 (七)流动人口为寄宿学生或者培训人员的, 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 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为申报义务人,中、小学和幼 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 儿园在读学生除外; 料等。 (八流动人口为在救助机构接受救助人员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除 的,救助机构为申报义务人; 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外,还享有 (九)流动人口居所为上述所列情形以外房 以下公共服务和权益: 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一)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申报义务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搬离之日 (二)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设施、场馆 起5个工作日内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使用待遇; 第十二条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流动人口 (三)参加工会的权利; 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四)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 (五)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 享受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 (三)人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六)申办住房贷款,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应当提供真实、准确、 的,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 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七)依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公共租 超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流动人口有权 赁住房; 拒绝提供。 (八)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申请免费婚前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居住满6个月,符合有 健康检查; 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 (九)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 —12—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定补贴;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服务 (十)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按照规 管理中心(站)应当自受理领取、变更、补领、换领 定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科技项目资助或者专 《云南省居住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验发 利补助基金; 证。 (十一)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在劳动过程中发生 (十二)其他公共服务和合法权益。 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救治,及时 除前款规定外,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可以对《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其他社会保 门,并按有关规定负责医疗费用和做好抚恤工 障和公共服务的具体待遇作出规定。 作。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 用人单位招用、聘用流动人口时,应当依法 理中心(站)应当向流动人口提供本人的居住登 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工作 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的查询服务。 条件,不得招用童工;不得拖欠、克扣工资;所支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 付工资,不低于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 理中心(站)应当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情况进行核 第二十四条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 实;发现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 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时限申报 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 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集或者补正。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 第十九条房屋出租人、学校和用人单位等 以下罚款。 申报义务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 骗领、转让、出租、出借《云南省居住证》的由公安 理工作。 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有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依法查验《云南省居住 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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