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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汇报,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 经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规范的事项 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属于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事权范围,修订过程符合 行。 立法程序的规定,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审查。 触。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 处理条例》的决议 (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施行。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 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第三章排水 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 第四章污水处理 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 第七章附则 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1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 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 案。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镇排 防治,适用本条例。 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 第八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 规划应当对污水处理、排水泵站、雨水调蓄、养护 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 道班、污泥转运与处置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 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 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 处理、再生利用率。 和控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 经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年 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 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 管理。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 设、更新改造、维护,以及防涝应急工程建设和专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 用设备购置。 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建的 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 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 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 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 处理工作。 建、扩建建设工程,生态环境、规划、住建等相关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业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方案、施工 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 图审查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排水与污 第六条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合作形 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就排水设计方案提出 式,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 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 和维护运营。 接管网等设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雨水、污水分流;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 第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 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人污 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 水管网。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 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其产权单 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上游雨水、污水的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 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缩小断面、改变功能和 —16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高程。 第三章排水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同步 建设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其设计方案应当报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防汛指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机构,指挥、协调城市防汛排涝工作,其办公室具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建成后,建设单位应 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当组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城市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自行 排水管网年度清淤除障计划,在汛前对城镇排水 维护或者委托第三方维护。 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 规范,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 要求,做好巡查、维护、清疏工作,确保设施安全、 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城镇排水主 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在实施项目建设时 管部门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 同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已完成雨水、污水 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 分流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混接。 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禁止将污水排人雨水管网。 备案。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雨水、污水 第十四条本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域的城 分流改造时,涉及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确定 合。 的单位作为维护运营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 其他区域的城镇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 市建设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同期配套建设低 民政府采取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明确维护运营 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加强对雨水的收集利用、排 责任主体。 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专用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 第十九条检查井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运营。 规定,满足结构强度、承载力和稳定性等要求,并 第十五条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 具备防坠落功能,井盖应当具备防盗窃功能。 营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确定的单位作为维护运 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 营责任主体。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自建排水设施接人城镇排水 第十六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 设施。 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 施维护运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向城镇排水主 人应当自建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或者自建 管部门报告;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接驳城镇排水设施的排水管网,并承担建设费 和管理。 用。 未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 -17-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个人不得将雨水、污水管道接驳到城镇排水设 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的 施。 设计和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 第二十一条排人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水 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排水户采取措 质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 施,限期整改。 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施工场地、食品加工、餐饮、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 具洗涤、洗浴场所、农贸市场、洗车场、汽修厂、加 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排放标 油站等排水户,应当按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沉 准: 砂、隔油、化粪等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维护,保 (一)医疗卫生、生物制造、科学实验、肉类加 证其正常运行。 工等所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 第二十六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二)含有强酸、强碱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 因施工作业需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 污水; 超过施工期限。 (三)含有重金属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第二十七条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 (四)其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 届满后还需排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 第二十二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许可内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 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 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提出延期申请,经原 水许可证)。 许可机关同意,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 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 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 统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并由持证单位对排水 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排水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 禁止无证排水或者不按排水许可内容排水。 的,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 第二十三条排水户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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