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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31日经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5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6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 的«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宁 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2018年3月31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四章 路内停车泊位 4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 用和管理,改善停车状况,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停车场 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 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之外、面向公众服 务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 之外、供特定群体停放机动车的场所;路内停车 泊位是指在道路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机动车 停放场所. 公交车、出租车、货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 品等专业运输车辆及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 设、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方便 使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由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 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重大问 题,组织建设统一的停车诱导信息系统.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 规划,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 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参与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做好物业小区停车的 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负责监督管理停车场的经营和使用,参与审查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人民防空、物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 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停车场 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 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推广建设智能化停车场,运 用自动计时收费设备、停车基础数据库、移动终 端停车应用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停车场的建设需求,增加对城市停车场建设的 资金投入. 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 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相关优 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根据城市总 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住建、国土资 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级 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及时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同级人大常 委会备案.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停车场用 地,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 在综合交通枢纽、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 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 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 工具出行. 第九条 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 和机动车停放需求,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 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 5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行业 技术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划定 适当区域供非汽车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不 符合技术规范和配建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有20%以 上的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 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 条件.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 住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每两年对建筑物 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 或者适时调整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政府 批准后实施.调整后的配建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 公布.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技术 规范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依法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 应当兼顾平战结合,不得影响应急避险和战时使 用的功能.对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 人防设施,可以改造为平战结合的公共停车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优先用于加快建设以 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第十三条 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 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 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 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新建项目的地下、半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其 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住宅 小区销售之日公布车位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 案,该方案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需要,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停车位不得单独预售.不 符合要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同意商品房 销售.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公共停车 场建设的配套用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心城 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预留不低于 10%的用地或者按同比例建筑面积折算,用于公 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 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储备土 地、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公 共停车场临时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 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可以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 车场.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投入使用 的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确需变更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原审 批部门批准,并由原审批部门将有关情况向社会 公布. 第十八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 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确定经营管理主 体.其他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 益”的原则,确定经营管理主体. 第十九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办 理工商、税务等登记,在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之日 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一)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身份证明; 6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三)停车场消防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十五 日内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临时停车场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 路内停车泊位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二、 三项. 第二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 的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载明经 营者名称、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停车场备案编 号、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划泊位线, 设置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备,并 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 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 设施; (四)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配建充电桩 等设施; (五)公共停车场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六)定期检查,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告; (七)禁止停放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八)按照统一标准采集停车数据,并接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 准确停车数据; (九)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负 责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工作,不得改变人防 设施结构,影响防护功能; (十)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停车场管理服务 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 员的指挥,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有序停放 车辆; (二)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 出入口停放车辆,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 支付停车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 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规定制定分类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参照类似地段政府 定价收费标准合理浮动确定,并做好明码标价公 示工作.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 政府与投资者协商定价. 第二十三条 立体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特 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 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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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23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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