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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 (2018年4月20日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 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龙湖、亭子湖湖区保护范围(以下简 称湖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 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 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湖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湖区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 ,湖区保护范围划分为一般保 — 1 — 护区和核心保护区。 白龙湖的保护范围是指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 核心保护区是指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 一般保护区是指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除核心景区 外的区域。 亭子湖一般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由亭子湖总体规划划定。 湖区保护范围由管理机构在湖区显著位置设置界桩、标识 标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湖区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 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利州区 、 昭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湖区生 态环境、资源保护投入和补偿机制,依法用于湖区水土保持、 生态修复、污染防治、产业扶持等环境资源保护。 第七条 建立跨湖区行政区域联动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 度,协调解决湖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事 项。 — 2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的 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湖区生态环境和 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湖区保护工作,有关县区人 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湖区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湖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湖区 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 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水务、农业、林业、文 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湖区保护工作 。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湖区保护工作, 落实管理人 员开展日常管理和保护。 鼓励湖区内的 村民委员会(社区)和 村(居)民小组通过 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白龙湖、亭 子湖保护。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湖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3 — (一) 宣传和贯彻湖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 (二)协 助相关部门 编制白龙湖湖区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 细规划, 编制亭子湖湖区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 编 制湖区各 类专项规划、修建 性详细规划、重大单项工 程规划, 按法定 程序报批各 类规划; (三)指 导、监督湖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 划的实 施; (四)制定白龙湖、亭子湖保护管理 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五)设置湖区标识、标牌 ; (六)统筹协调市级有关主管部门 开展湖区环境保护、安 全生产、水土保持等联合执法 ; (七)统 筹协调湖区 渔业发展规划、 捕捞管理、 船舶管理 以及水质监测预警工作; (八)建立 健全湖区保护管理制度 ; (九)对湖区资源统 筹进行普查、登记、建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责。 县区湖区管理机构按照市湖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 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 做好湖区保护工作。 第三章 环境和资源保护 — 4 —第十一条 湖区保护、建设、利用应当遵循湖区总体规划 服从统一管理。 湖区各 类专项规划应当 相互衔接、协调统一、 多规合一。 湖区规划经批准 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 自变更。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环境 保护、水务、农业、林业、 气象等有关部门 及湖区管理机构 开 展生态环境监 测和调查,完善湖区生态环境监 测、预警体系, 建立监 测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 应当建立湖区保护 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 开水功能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水环境 质量、重点污染源环境监 测、排污口设置、 水环境保护责任区域、责任人、举报 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 白龙湖湖区水域按照 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Ⅱ类标准进行保护,亭子湖湖 区水域按照 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GB3838- 2002)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 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界 断面水质负责, 建立湖区水 质监测预警制度。 — 5 — 第十六条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湖区水域 最高水位线 以上临水岸坡因地制宜建设植物缓冲带,开展湖区水位 消落带 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形成生态 屏障,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湖区内 集镇、乡 村建设污水、 垃圾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并进行 无害化处理。 湖区内的 企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 营者因生产经 营和生活 需要排放废水、固体废弃物的,应当依法建立 配套污水收集处 理设施和固体废弃物(含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湖区禁止建设垃圾填埋场。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开展 有利于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 研工作, 鼓励推广保护治理的 创 新技术,运用科学 技术手段加强湖区保护 与治理。 鼓励社会 力量参与湖区保护。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改善湖区农 村能源结构, 推广风电 太阳能、生物能等 清洁能源使用。 第十九条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湖区 山林、湿地、 特殊地质地貌等自然景观资源,土 地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应 当与湖区自 然景观相协调。 应当将湖区(风景名胜区) 特色小镇、传统村落、文物 古 迹、历史建筑、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等人文景 观资源列入保护范 围,分 类保护。 — 6 —第二十条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湖区的 营造林和低 质低效林的改造力度,强化 森林资源保护 措施,加强对湖区水 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的保护, 提高森林覆盖率,防 治林业有 害生物,保护林区生物 多样性。 应当加强护林 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林区公 路、防火通道, 配套消防和安全设 施设备,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制定 森林防 火应急预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湖区 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勘界立桩,设立 醒目的保护标识, 公告管理制度。 市、有关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 常巡查制度,保 障饮用水水源水 质安全;发现饮用水水源、 供 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 点水质异常,可能 影响供水安全的,应当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饮用水水源 地水质进行监 测和评估,并 向社会发 布饮用水水源水 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渔 业资源保护。 湖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完善渔业资源调 查评估制度, 科学确定 放养种类、数量和规格。 第二十三条 在湖区水域从事 渔业捕捞的,应当依法 申请 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 增殖保护费,按照核准的 — 7 — 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 数量进行捕捞作业。 湖区渔业增殖放流应当经市 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放流苗种 应当依法 检验检疫合格。 第二十四条 利用湖区水域举 办旅游、文化、体 育等活动 应当依法 审核,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在指定的水域进行 。 在白龙湖湖区、亭子湖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设置 商业广告牌 宣传牌,张贴商业广告,应当依法 审核,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湖区水域从事 客货运输的 船舶,应当 符合 运力规划和环境 承载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船舶动力环保升级补偿机制, 积极引 导和鼓励湖区 新投放船舶采用电力、燃气等环保动 力。 第二十六条 在湖区水域 航行的船舶应当配备污水、 垃圾 等收集设施,不得向湖区水体 排放、倾倒废水、垃圾等废弃物;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第二十七条 在湖区从事建设 活动,应当依法 审核后,按 法定程序报批。湖区建设项 目开工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 评价。 农房建设的 选址定点和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应当依法 审 核,符合湖区规划的,依法 办理规划建设 许可。 第二十八条 湖区建 筑风貌应当纳入总体规划,湖区范围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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