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9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
化、 资源化、 无害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公民文明
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
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1 -第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 收集、 运输、 处理、 源头
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
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 农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医疗废
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投放、 收集、 运输和处理,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 全民参与、
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确
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规划建设和末端处理管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教育、
培训、执法,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 街)将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在镇、街的指
导下,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 动员、 宣传、 引导等工作。
- 2 -横琴新区、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 。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
例,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拟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并组织实施,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 考核和监督。 各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由
各区确定,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 终端处理设施等
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 、运输、 处理过程中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专项规
划,督 促物业服务 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住宅小区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内 容应当纳入 前期物业合 同、 物业服务合 同示范文本。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 分类运
输以及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 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 套建
设要求,并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所 需土地纳入 土地利用 计
划。
发展改 革、 教育、 科技创新、 工业和 信息化、 公 安、财政、交通
运输、 商务、 农业农村、 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 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
管理等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
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
- 3 -内容。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
平台,收集和公 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 信息。
生态环境、 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 属于危险废物
的有害垃圾管理、 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 物业服务 企业管理等 信息
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 台互联互通,实 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技术创新,实 现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 智能化、 专业化、 信息化。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 采用多种方式向
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 意识。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 持续开展生活垃
圾分类 知识的公益宣传。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 学内容
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科普教育活动。
公园、车站、 机场、 码头以及 旅游、 文化、 体育、 娱乐、商业等
公共场所的经 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 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开展
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鼓励环保组织、 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 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
类宣传。
第十条 本市循环经济、 市 容环卫、 物业管理、 旅游旅馆、餐
饮烹饪、家政服务、 商业零售、物流寄递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
- 4 -垃圾分类 要求纳入行业 自律规范,引导、 督 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
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
类激励机制,对 成绩突出的单位、 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
励,对物业服务 企业等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可以采用以奖代补
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
垃圾分类的 良好行为 习惯。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 树立环境保护的 意识,自觉遵守
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 “谁产生、 谁付
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 义务。
第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 准分类:
(一)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 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
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 小型废弃家电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 《国家危险废物 名录》中的家 庭
源危险废物, 属于有害物质、 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 包
括:对人体 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 灯管、 家
用化学品、电池等;
- 5 -(三) 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 要成分,具有易腐烂
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 包括:家庭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
其他厨余垃圾等 ;
(四)其他垃圾,是指 除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 有害垃圾以
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 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点和收
集容器设置指引,并 向社会公 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容器的分类
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 范、清晰醒目、易 于辨识。
城市住宅区、 农村居民 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容器的首次配置,
由市、 区主管部门统筹指导, 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责任人负责。
第十五条 本市推行 住宅区楼层撤桶,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人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 容器。
第十六条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专用袋制度,市主
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 专用袋设计标准和管理办法。 生活
垃圾分类 专用袋应当印制垃圾分类标 识,并与分类收集 容器保
持一致。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定 时定点投放制度。
各区可以根据所辖区 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 具体投放
时间段。其中, 厨余垃圾每日投放 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 6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 时间、 地点投放生活
垃圾,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 焚烧,并遵 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 前应当保 持清洁干燥,投放 至可回收
物收集 容器或者投放 点,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 时应当尽可能保持物品的完整状态,
已破碎物品应当包裹严实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 容器或者投放
点。
(三)家 庭厨余垃圾投放 前应当沥干水分、 去除纸巾等杂物,
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 容器;农贸市场、 农产 品批发市场、 大 型超
市等场所产生的 厨余垃圾应当投放 至厨余垃圾收集 容器或者指
定投放 点。
(四)其他垃圾应当按照 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 容器或
者投放 点。
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 预约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者或
者收集 单位上门收集,或者 自行投放 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严禁将大件生活垃圾放 置在一般生活垃圾投
放点或者随意丢弃在街边等其他公 共区域。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大件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并 向社会公 布。
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 布的时间段,投放
至指定的年 花年桔投放点;日常废 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 盆、植
物和泥等进行分 离后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 7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 :
(一)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 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
织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 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 营场所环
境卫生管理的,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 专业机构为分类投
放管理责任人 ;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 营场所环境 卫生管理的,
自行管理的 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 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 专业机构负责环境 卫
生管理的,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 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
理责任人 ;业主委员会 自行管理环境 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集 贸市场、 商场、宾馆酒店、餐饮服务、 商铺等经营场
所,经 营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道 路、广场、 公 园、沙滩、 公共绿地、河流与湖泊水面
等公共场所管理 单位或者其委 托的环境 卫生管理 单位为分类投
放管理责任人。
(五) 车站、 机场、 码头以及 旅游、 文化、 体育、 娱乐、商业等
公共场所经 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 托的环境 卫生管理 单位为分类
投放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建设 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
任人。
按照前款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
- 8 -
法律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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