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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市西沙群岛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2020年5月27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西沙群岛爱国卫生工作,促进环境卫生持续 改善,提升社会文明卫生素质,提高 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沙群岛及其海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本市西沙群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 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 进、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城乡环境卫生整治、饮用水安全保障 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属地管理 、 科学治理、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 度财政预算。 1第六条 每年四月为西沙群岛爱国卫生活动月,集中宣传和 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坚持开展爱岛日活动 , 鼓励公民自觉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运用科技手段 , 提高爱国卫生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西沙群岛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市人民政 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爱卫办 )是市爱 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规划、部署、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五)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七)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爱国卫生数据信息 共享; (八)建立健全爱国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2(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 生工作。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市爱卫会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 具体工作职责, 由市爱卫会 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提 出,报市人民政府 确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 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 辖区内的 爱国卫生工作。岛 长对其管理岛礁的爱国卫生工作负 具体责任。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并完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 工作体 系,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政策、规划,加 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人 才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 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或者传染病流行 期 间,应当 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和 疾病防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应当 积极开展卫生知识宣 传和健康教育。 车站、机场、港口、酒店、超市、影剧院、饭堂等公共 场 所、公共 渔民住房区域应当设 置健康教育宣传 栏,开展健康教 育宣传。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 进行监督管理。 3饮用水 供水单位应当 对供水水质负责,定 期对供水设施进 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可靠运行,保 证供水水质 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 排水及污水处理设 施,对污水、污染物进行 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岛礁环境,保 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 对生活垃圾的 管理,实 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垃圾分类标准投 放垃圾。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 洋垃圾监控管理制度,实 行海洋垃圾管理部门责 任制,安 排专门人员定 期清理海洋垃圾, 防止污染海岛淡水和海水 资源。 任何单位、个人、 船舶不得向海洋丢弃和排放垃圾。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岛 礁公厕,制定公 厕管理使用制度。岛 礁公厕、户厕建设应当 符合无害化厕所标 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 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 按照责 任区域划分做好室 内外环境卫生工作。单位和 渔民住房 及周边区域的卫生管理应当 符合下列 要求: (一)单位应当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 责任制; (二) 配备齐全的环卫设施,保障环卫 正常需求; 4(三) 道路平整,环境整 洁卫生。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爱国卫生行为规范, 维护公共场所 环境卫生,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 乱扔瓜果皮、椰子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三) 乱倒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其他 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全 面组织开展 禁烟、控烟工作: (一) 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二) 禁止未成年人 吸烟。 第二十条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 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经公安机关进 行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应当定 期对犬进行健康检查 , 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及 时清理犬只 粪便。 无人认领的流 浪犬由公安机关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运送或携带上岛礁的动植物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接受检验检疫,防止动物传 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 虫、杂草以及其他有 害生物的传入,保障公民生 命和公共卫生 安全。 5第二十三条 市爱卫会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 统筹协调西沙群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参与 区域内的老鼠、苍蝇、蚊子、 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传染病疫情爆发、流行 时,市爱卫办应当协 调有关部门 采取下列预防、控制 措施: (一)加强 对公共场所的消毒; (二)加强 粪便管理, 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 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 护饮用水 源; (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五)加强 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其他有 利于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的 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 未及时清 除犬只粪便,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 由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责 令携犬人立即清除犬只粪便,并可处以50元以 上100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于拒绝、阻碍爱国卫生 执法人员 依法执行公 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 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6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 未设定处 罚, 相关法律法规 已设定处 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三沙市其他岛 礁爱国卫生管理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三沙市人民政府 可以对本办法的 具体应用 问题 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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