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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 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 境,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 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 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 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 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 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 康、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 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交通以及公 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 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 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 务、公益活动.鼓励和提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依法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 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 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 责任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5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 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 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环境卫 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 宿、游览、商贸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 头、停车场、集贸市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由 管理者负责;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已 收储的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 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 民委员会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 位等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 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确定.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 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 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 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 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 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报告.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 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形保持完好、整洁,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 立面;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 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阳 台、护栏、防盗窗(门)、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 一规范设置; (三)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 窗外和屋顶,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 外立面出现破残、污损,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 用者应当及时清洗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门店美观、整洁: (一)店内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容器,不得 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二)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 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5(三)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 得擅自移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保持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井盖、沟 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 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 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更换、补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不得损坏、 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 自新建架空管线.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 措施. 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管、 线、箱、杆架等废弃物.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 绿地、桥梁、隧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 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位或者流动摊点; (二)施工作业、搭建设施,堆放物料; (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 活动; (四)举办商业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绿 地、桥梁、隧道、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 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 沟渠、打围作业、装卸物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降 尘措施,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淤泥、污 物等,保障正常通行,保持路面清洁.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 交通通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 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早市、夜市、便民摊 点等,其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经营, 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产生油污、污水的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配置垃 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垫等有效措施,防 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 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 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运输和装卸煤炭、矿石、砂石、 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 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在运输途 中不得沿途泄漏、遗撒.造成物料泄漏、遗撒 的,运输者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的设 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 护、城市供水、排水等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废油、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 整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 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街道、住宅区等区域定点设 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 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招牌、指示 牌的设置、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标准 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 物立面、市政环卫设施、桥梁、护栏、电(灯) 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 场所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设置宣传 品、标语.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5擅自张贴、刻画、涂写、喷涂的宣传品,标 有通信方式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 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违 法事实书面通知有关通信运营商或者互联网服务 提供商,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 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广场、公园等, 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设施管理 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 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 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 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 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 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 停放秩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 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应 依法规范、文明用车,在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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