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2008年10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19日浙江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8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4日浙
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
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
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 术服务、资
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
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
— 1 —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
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职业教育校企合
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育人为本、自愿协商 、
优势互补、互惠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产业市场需求和技能人才
供给为导向,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
相结合的产学协同育人、协同创新机制,调动职业院校、企业
的积极性,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职业教育校
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产业结构特点
和创新发展需要,统筹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布局,并建立与经
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财政
投入制度,其中,中等职业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应
当逐步提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科学技术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有关行业组织
组成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审议职业
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情况报告,统筹、协调和督促解决校企合作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相关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
— 2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 综合管理和服
务保障等日常性工作,并 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
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科学技术、 文化广电旅
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总
工会在 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 转型升级
需求,制定专 项学科专业建 设规划,并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主
导,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产教供需 双向对接、精
准服务机制,推动、支持职业院校主动 对接新产业、优化学科
专业设置。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和职业院校专
业目录,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与产业 转型升级相适应的学
科专业 设置和课程体系动态调整机制,并主动与 具备条件的企
业开展合作,为企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所需的 课程、
师资等资源。
鼓励企业根据自 身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 利用资本
技术、 知识、设备和管理等资源要素参与校企合作。
第八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以 下项
目或者 活动合作 :
(一)根据 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联合开展教育
— 3 —教学改革,合作 设置学科专业, 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标准,开发
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 材、教学 辅助产品;
(二)相互为学生实 习实训和 就业创业、教 师实践和员工
培训等提供支持 ;
(三)联合开展技术改 造、产品研发、科技 攻关、科技成
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工作 ;
(四)联合建立实 习实训基地、实验室、生产 车间、技能
大师工作室等产教联合 体,共同参与新 兴产业基地、产业技术
联盟、技术 研究院等协同创新组织建 设;
(五)根据企业工作 岗位需求和专业培养目标,联合 招收
学员, 按照双导师制、工学结合等模 式,开展生产性实训、 半
工半读式培养和学 徒制培养等合作 ;
(六)依法 采取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教学等
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
(七)其他 项目、活动的合作。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和 装备制造、港口物流等特色优
势行业企业开展技术培训、科技推 广、创新 平台建设等方面合
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 传统产业 转型升级。
第九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 师到企业实 习、实践
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 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 岗位参加上
岗实习,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确定,其中 顶岗实习
一般为 六个月,且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
— 4 —过四十 小时。专业 课教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 岗位实践每两年
不少于两个月。
职业院校应当 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 践教师的职业 道德教育
和安全教育,为实 习学生统一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并指 派指导
教师。
实习学生和实 践教师应当遵 守企业规 章制度和劳动 纪律,
保守企业商业 秘密。
职业院校应当与企业、学生 签订三方协议, 就学生实 习时
间、地点、岗位、劳动 安全和保护、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 约定,
保障学生的合法 权益。
第十条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 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 式
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合作,依法 设立产业学院
(系、部)、 混合所有制学校等教育实 体。
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 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 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 习和教师实践;
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 予适当的劳动报 酬。
企业应当 按照与职业院校 签订的合作协议, 为实习学生和
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 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 做好实习、
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 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 护、安全等
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 习内
— 5 —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 使用职工教育
经费,并可以通过举办职业院校或委 托职业院校等形 式,对本
单位职工和准 备录用的人员实 施职业技能培训和 继续教育。
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 约定服务期。
职业院校应当优 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 系的企业的职
工进校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 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 先推荐
毕业生。
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产业发展需要,
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组织和指导企业提
出校企合作 意向或者规划,并通过发 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
势,开展人才需求预 测、校企合作 对接、教育教学指导等服务 ,
参与校企合作 项目绩效评价、职业技能 鉴定等工作。
鼓励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联合建 设行业性、区域性实训 基
地,带动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职业教育校
企合作专 项资金。校企合作专 项资金应当在年度教育经 费预算
中单独列支,并用于资 助以下校企合作 项目或者 活动:
(一)合作 设置学科专业, 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标准,开发
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 材、教学 辅助产品;
(二)联合建立实 习实训基地、实验室、生产 车间、技能
— 6 —大师工作室等产教联合 体,共同参与新 兴产业基地、产业技术
联盟、技术 研究院、产教融合 示范园区等协同创新组织建 设;
(三)职业院校、企业为学生办理实 习、实践期间的意外
伤害保险或者实 习责任保险;
(四)企业 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和教 师开展实 习、实践发生
的必要成本支出 ;
(五)联合开展技术改 造、产品研发、科技 攻关、科技成
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活动;
(六)职业院校、企业为学生、教 师、员工提供与校企合
作相关的培养培训等服务性 活动;
(七)其他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 项目或者 活动。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 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
展逐步增 长。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 项资金用于资 助相关合作 项目或者 活
动的,应当由 达成合作协议的校企 双方通过校企合作信息服务
平台共同申报,并向社会公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审 计等行政部门 对专项资金的
使用情况进行 绩效评价监督,并根据 评价监督情况 对资金投入
和使用进行调 整。绩效评价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校企合作专 项资金使用管理和 绩效评价监督的 具体办法,
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
— 7 —委托的行业组织, 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项目及其实 施情况
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 项资金资助或奖
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 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
事业的公 益性捐赠支出,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 计算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 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 艺发生的 研
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
第十七条 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培训等取 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 核算,并 可以按照国
家、省、市规定的
法律法规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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