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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5日遂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四 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促 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 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 , 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构建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 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 — 1 —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 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 建设相关工作机构要求,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和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八条 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 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 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 — 2 —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 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 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九条 倡导下列行为: (一) 见义勇为,参加 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 行为; (二)积极参加 扶贫济困、助老助 残、社区服务、环境保 护等活动; (三) 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和人体 器官(组 织); (四) 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或者步行、 骑行; (五)文明用 餐,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适量点餐,避免 浪费; (六)积极参加全民 阅读,共建 书香遂宁; (七) 树立新风,文明 节俭办理婚丧喜庆和其他礼 仪活动; (八)文明 祭祀,以献 花、植树、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 方式寄托哀思; (九)国家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十条 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范: (一) 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二) 轻声接打电话,不高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 3 —(三)等 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 让; (四) 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 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赛时尊重参 演参赛人员和其 他观众,服 从管理,文明 喝彩助威; (六)文明 旅游,爱护 旅游资源,尊重当 地风俗习惯和文 化传统,遵守 景区景点秩序; (七)文明 就医,尊重 医护人员和其他 就医者,遵守 医疗 机构秩序,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八)文明上 网,不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不传播虚假、淫 秽、暴力等信息; (九)遇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 (十)其他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环境 卫生,遵守下列规范: (一)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维护公共 场所干净、整洁、有序 ; (三)在 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自觉避让他人; (四)文明 如厕,保持公 厕卫生,爱护公 厕设施; (五)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 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六)发生重大疫情时,服从所在地乡镇、街道、居 住小 区和公共 场所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的管 理要求, 依法接受调查、 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 — 4 —(七) 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八)其他维护公共环境 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维护 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规范: (一)机 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 普通车辆主动 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抢险车; (二) 车辆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 让、有序通行; (三) 车辆通过积 水、泥泞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时减速慢 行, 避免妨碍他人; (四) 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乘客从右侧上下车; (五)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文明待客、规范服务, 不 甩客、欺客和拒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时遵守乘车秩序,维护 驾驶人员 安全驾驶,主动为需要 帮助的乘客让座; (七)行人 横过道路时,及时安全通过人行 横道或者过街 设施,不闯红灯,不翻越护栏; (八)爱护共 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 使用和停放; (九)其他维护 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维护社区和 谐,遵守下列规范: (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 施设备; (二)文明 饲养宠物,避免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惊扰他人; (三)规范有序 停放车辆,电动车辆在指定位 置充电; (四)保持公共通道 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区域 ; — 5 —(五)其他维护社区和 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维护 商贸文明,遵守下列规范: (一)诚实守信,维护市 场秩序,自 觉履行法定和 约定义 务; (二)保 证质量,不作虚假宣传, 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 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及文明管 理责任; (四)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 益,不泄露消费者个人信 息; (五)其他维护 商贸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规范: (一)保持 房前屋后整洁,有序 堆放农具、土石、柴草 等杂物; (二)保持 厕所和圈舍卫生,按照规定做好 污水和生活 垃圾处理; (三)遵守 交通安全规定, 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四) 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不露天焚烧; (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十六条 在公共环境 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 为: (一) 随地吐痰、便溺; — 6 —(二) 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三)在 禁止吸烟的公共 场所吸烟; (四)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未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向有关部门 报告;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 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 垂钓。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 景观河道、湖泊,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时未减速或者未停车让行; (二) 驾驶机动车接打手持电话、利用 手持电话上网、查 看与发送信息或者观看视频; (三)机 动车违法临时停车; (四) 非机动车和行人 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绿道、绿地、隔离 带、无障碍设施等禁止停放的区域 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或者妨碍市容。 第十八条 在公共 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 为: (一)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 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牵引,未及时清理犬只 粪便; — 7 —(三) 开展商业经营、集会和广场舞等活动对周围居民造 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在居民 休息时间进行家庭 室内装饰装修作业, 或者 从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居民 休息时间,按照 《遂宁市 城市管理 条例》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 立查处协调 联动机制, 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组织 开展 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率先 垂范: (一)在制定经济社会政 策、重大 改革措施以及与群众利 益密切相关政 策时,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体现社会 文明进步的要求 ; (二) 坚持诚实信用 原则,在债务融资、政府 采购、招标 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严格履行约定义务 ; (三)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岗位培 训和任职培训内容,教 育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言行举止文明; (四)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经费 支出,勤俭 办公;规范公务 接待活动,杜绝餐饮浪费。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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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10-1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10-1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10-12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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