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5日遂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四
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促
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
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 ,
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构建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
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
— 1 —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
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
建设相关工作机构要求,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和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八条 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
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
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
— 2 —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
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
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九条 倡导下列行为:
(一) 见义勇为,参加 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
行为;
(二)积极参加 扶贫济困、助老助 残、社区服务、环境保
护等活动;
(三) 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和人体 器官(组
织);
(四) 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或者步行、
骑行;
(五)文明用 餐,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适量点餐,避免
浪费;
(六)积极参加全民 阅读,共建 书香遂宁;
(七) 树立新风,文明 节俭办理婚丧喜庆和其他礼 仪活动;
(八)文明 祭祀,以献 花、植树、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
方式寄托哀思;
(九)国家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十条 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范:
(一) 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二) 轻声接打电话,不高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 3 —(三)等 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 让;
(四) 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 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赛时尊重参 演参赛人员和其
他观众,服 从管理,文明 喝彩助威;
(六)文明 旅游,爱护 旅游资源,尊重当 地风俗习惯和文
化传统,遵守 景区景点秩序;
(七)文明 就医,尊重 医护人员和其他 就医者,遵守 医疗
机构秩序,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八)文明上 网,不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不传播虚假、淫
秽、暴力等信息;
(九)遇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
(十)其他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环境 卫生,遵守下列规范:
(一)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维护公共 场所干净、整洁、有序 ;
(三)在 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自觉避让他人;
(四)文明 如厕,保持公 厕卫生,爱护公 厕设施;
(五)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
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六)发生重大疫情时,服从所在地乡镇、街道、居 住小
区和公共 场所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的管 理要求, 依法接受调查、
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
— 4 —(七) 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八)其他维护公共环境 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维护 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规范:
(一)机 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 普通车辆主动
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抢险车;
(二) 车辆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 让、有序通行;
(三) 车辆通过积 水、泥泞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时减速慢 行,
避免妨碍他人;
(四) 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乘客从右侧上下车;
(五)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文明待客、规范服务, 不
甩客、欺客和拒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时遵守乘车秩序,维护 驾驶人员
安全驾驶,主动为需要 帮助的乘客让座;
(七)行人 横过道路时,及时安全通过人行 横道或者过街
设施,不闯红灯,不翻越护栏;
(八)爱护共 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 使用和停放;
(九)其他维护 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维护社区和 谐,遵守下列规范:
(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 施设备;
(二)文明 饲养宠物,避免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惊扰他人;
(三)规范有序 停放车辆,电动车辆在指定位 置充电;
(四)保持公共通道 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区域 ;
— 5 —(五)其他维护社区和 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维护 商贸文明,遵守下列规范:
(一)诚实守信,维护市 场秩序,自 觉履行法定和 约定义
务;
(二)保 证质量,不作虚假宣传, 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 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及文明管 理责任;
(四)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 益,不泄露消费者个人信 息;
(五)其他维护 商贸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规范:
(一)保持 房前屋后整洁,有序 堆放农具、土石、柴草
等杂物;
(二)保持 厕所和圈舍卫生,按照规定做好 污水和生活
垃圾处理;
(三)遵守 交通安全规定, 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四) 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不露天焚烧;
(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十六条 在公共环境 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
为:
(一) 随地吐痰、便溺;
— 6 —(二) 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三)在 禁止吸烟的公共 场所吸烟;
(四)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未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向有关部门 报告;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 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
垂钓。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 景观河道、湖泊,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时未减速或者未停车让行;
(二) 驾驶机动车接打手持电话、利用 手持电话上网、查
看与发送信息或者观看视频;
(三)机 动车违法临时停车;
(四) 非机动车和行人 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绿道、绿地、隔离
带、无障碍设施等禁止停放的区域 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或者妨碍市容。
第十八条 在公共 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
为:
(一)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 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牵引,未及时清理犬只
粪便;
— 7 —(三) 开展商业经营、集会和广场舞等活动对周围居民造
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在居民 休息时间进行家庭 室内装饰装修作业, 或者
从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居民 休息时间,按照 《遂宁市 城市管理
条例》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
立查处协调 联动机制, 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组织 开展
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率先 垂范:
(一)在制定经济社会政 策、重大 改革措施以及与群众利
益密切相关政 策时,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体现社会
文明进步的要求 ;
(二) 坚持诚实信用 原则,在债务融资、政府 采购、招标
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严格履行约定义务 ;
(三)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岗位培 训和任职培训内容,教
育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言行举止文明;
(四)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经费 支出,勤俭
办公;规范公务 接待活动,杜绝餐饮浪费。
— 8 —
法律法规 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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