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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8月5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 序、文明、健康、宜居的城市环境,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 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 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市场化、社会 化进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 1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组 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的 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区的责 任人和具体范围。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工作。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管理信 息平台,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体系,促进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 规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 2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二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本市 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墙面剥离或 者外立面损坏、污染的,应当及时维 护、修缮和清洗。对建筑 物、构筑物进行 修缮、重新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城市 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破墙开店和利用建筑物、 构筑物 非法搭建附属物及设施。 第十五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 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调 外机、 防盗网等设施设 备,应当保持 安全、整洁、 美观。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道路、桥梁及公共场地 摆放物品,或者 利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场 所电杆、护栏、路牌、树木 等挂载物品。 第十七条 城市 雕塑及其他 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美观,出 现残缺污损、 色彩剥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更新、修复或者清 3理。 第十八条 城市道 路应当保持 路面完好, 交通标线清晰、醒 目,便于通行。人行道、 盲道、坡道应当保持 路面畅通。 因市政建设施工 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依法办理 相关手续 占用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 清理现场。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 路两侧设置的宣传、 防护、标识 等各类 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对 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 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 路上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 型完好、整洁。 运载渣土、水泥、泥土、淤泥、沙石等散装、流体物料的 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覆盖、密封、包扎,防止沿途泄漏、遗 撒。 第二十一条 新建管线设施一 般应当地 下埋设。现有 架空管 线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 逐步改造或者 采取隐蔽措施,并定 期维护。 废弃的线(缆)、杆、管、 箱等设施,应当及时 清除。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施工现场应当设 置围挡设施,围 挡设施的 外观应当保持整洁 美观,并与周围环境 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 4布局、规范设 置临时经营场所、摊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告。 经营者应当 遵守有关经 营时间、地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在非临时经营场所、摊点从事影响市容的经 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临街经营者不得在规定的 临时占用范围 之外经营、 作业、展 示商品或者堆放物品。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 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 或者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及时维 护; (二)保持设施 安全牢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 恶劣天气预警时,及时 采取安全 防范措施; (四)出现安全隐患的,立 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五)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应当及时 拆除。 第二十六条 牌匾标识的设 置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的要求,并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 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擅自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影 响市容的行为。 5第二十八条 利用城市道 路、公共场地 停放机动车、非机动 车的,应当按照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划定的区域进行有序 停放, 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 垃圾、 粪便应当及时 清运,按照规定的时 间、地点、方式倾倒。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及时 清扫和铲除责任区内 的积雪。 第三十条 城市生 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 输、分类处理和 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 觉维护环境 卫生,按照规定投 放生活垃圾。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定时定 点收集、运送,严格作业标准, 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一条 实行 厨余垃圾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宾馆、 饭店、餐馆、食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 交由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单位进行 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厨余垃圾。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 早夜市和在经批准的城市道 路两侧 6和公共场地 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环境卫生。经 营产生 的垃圾应当及时 清运,不得堆积或者随意倾倒。 第三十三条 城市各 类施工现场应当 封闭作业, 采取防尘措 施,硬化现场出入口道面,按规定 排放施工污 水,及时 清理垃 圾和废弃物,保持现场 干净整洁。对 驶离施工现场的 车辆进行 有效冲洗清理,确保 车辆清洁,不得污染路面。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在 指定的地 点 堆放,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宠物的, 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 宠物在道 路和其他公共场 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 即时清除。 第三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 专业规划,组织 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 新建、改建公共 厕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 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 公共场 所的公共 厕所应当对外 开放。鼓励其他 沿街单位的 厕所 对外开放。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 随地吐痰、便溺; (二)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 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7(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 毒、有害物品; (四)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 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 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 广告; (六)在街 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 肉 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 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环境卫生作业应当 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符 合本市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环境卫生作业应当合理 安排作业时 间,减少对城市 交通和居民生 活的影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 应当依法 履行职责,对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者拒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 款规定, 未覆盖、密封、 包扎的,责 令改正,处以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 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造成 泄漏、遗撒的,责 令清除,按污染面 积每平方米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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