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2020年7月27日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 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改善
停车环境和道路通行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
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
泊位,不包括专门用于公交车、客运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
或者摩托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 在城市道路外, 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
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
建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与
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居住区等
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
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停车
位。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
施划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
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 统筹动态交通和静态交
通的有序发展,同步推进路网建设与停车场布局, 建立健全综
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
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
共停车场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制定发展和扶持政策,
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集约化停车设施;支持和推广智能化停车
服务,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促进智慧 交通城
市建设。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各类停车场的 行政主管部门 ,负
责组织、协调、实施 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 规划、建设和 监督
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自然资 源、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人民 防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 辖区内停
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 村(居)民委
员会、业主委员会等 进行停车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 源
等部门,依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 空间规划和城市
综合交通 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
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
施,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 备案。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 遵循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为
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 辅、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为 补充的原
则,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 保有
量、道路交通 承载能力、停车供需 矛盾和公共服务 水平等因
素,实行分类定位、 差别供给,确定城市停车 总体发展战略和
分区域发展策 略,统筹地 上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布
局各类停车场。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变
更;确需变更的,应当 按照就近原则确定调整方案,报原审批
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 总量。
第八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设置相 衔
接。在公共交通 枢纽、轨道交通 换乘站、旅游集散地、城 郊接
合部等 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 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
公共停车场, 方便市民停车和 换乘。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 度建设用地供应 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新建停车场项
目涉及使用 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指标中
优先予以安排。
城市改 造、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 比例,预
留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 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当制
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 方案,在规划改 造时明确相关用地 条件。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 参与建设公共停车场 :
(一) 给予适当的资 金补助或者补贴;
(二)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在符合规划 条件、不
影响使用功能和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按土地出让公
告约定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附属设施,用于设置与停
车相关的便民配 套服务;
(三)享受用地取得、城建费用 减免、经营环境优化等国
家、省和本市 其他鼓励和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 按照停车位配建 标准、有关设 计
规范和 周边停车需 求状况配建停车场。 鼓励超过停车配建 标准
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根据 其使用功能,确定一定 比
例的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 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项目配 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规划、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验收、同时交 付使用。不 符合技术规
范和配建 标准的,不 得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
的,不 得交付使用。
建筑物依法 变更用途的,已配建停车场不 得挪作他用;已
配建停车场 达不到变更用途后配建标准的,应当 按变更用途后
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 增加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 扩建交通客运 换乘站、医院、学
校、公共 文化服务场所及 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应当在项
目用地内设置 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 靠上下乘客,并与主
体工程同步交 付使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周边道路设置合理 数
量、短时免费的临停 快走区域, 标明临时停放时间,供市民临
时停车。
第十三条 停车供需 矛盾突出的居住区、 商业街区,其周边
城市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 段性停车条件的,城市管理 行
政主管部门 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 时段性免费城
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时段性免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应当公布允许停车的时段、范围等内 容。
第十四条 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 库,
建设单位应当 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 求,其归属由当
事人通过 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 未出售或
者未附赠的车位、车 库,应当 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
要求承租车位、车 库的,建设单位应当 予以出租。
建设单位应当在 房屋销售时公布本区域内规划车位、车 库
的所有 权、数量及出售、出租等方式。
既有居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 满足业主停车需 求的,
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 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
定的前提下,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经业主同 意,
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 要的情况下,居住区 剩余的车
位、车 库可以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五条 推进单位或者 个人开展停车泊位 错时共享。停
车场管理单位应当 予以支持和配合, 并提供便利。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将专用停车场在 非工
作时间 向社会开放,实行 错时共享停车。
个人可以将其所有的停车泊位委托 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通
过停车服务平 台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并向物业服务 企业提供资料,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 给予协助。
错时共享车位面向社会有偿使用的,依照本办法有关停车
场经营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 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
场所以及单位和居住区的 空置土地,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利用建筑 退让红线范围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停车管理设施
应当设置在项目用地 红线范围内,不 得在道路 红线范围内设
置。
第十七条 鼓励依法综合利用地 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场。利
用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 可以依
法单独办理规划和用地 手续。
依法利用现有道路、广场、 绿地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
车场的,不 得影响其使用功能,不得损害建设用地 已设立的用 益
物权。
依法利用人 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 符合平战结合的 要
求,不得降低或者影响战时防护和应急避险功能。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居住区建设或者将平 面停车
场改造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按照有关规定 享受鼓励政策。
建设或者将平 面停车场改 造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应当 符
合用地、建筑、特 种设备等相关 要求和技术标准,与城市 容貌
法律法规 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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