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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4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 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个人自律、奖惩并行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 , 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 个人品 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 制不文明行为。 鼓励公民自觉遵守“清远文明十二条”“清远绿色生2活十二条”“清远乡村文明十二条”等文明公约,参与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 会、 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 参与、 规范和引 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 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治理 第六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 举止端庄,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 不 采摘花果、不攀折树木、不损坏绿地,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 烟合理避让他人; (二)保持个人卫生,文明如厕,维护公共环境整洁干 净,不在公共区域内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患有传染病 时如实提供情况、配合检验和隔离治疗; (三)节约粮食、 水、 电、 气等资源,养成珍惜食物 反对 浪费的用餐习惯,不剩菜、不剩饭或者剩食打包; (四)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 病、 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 楼梯靠右侧通行,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3 (五) 车辆、 行人 各行其道, 驾驶机动车礼让行人,规范 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占用无障碍设施,爱护互联网租赁车 辆,规范有序 使用和停放车辆; (六)遵守文明 旅游公约, 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 风俗 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爱护文物 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 史文化遗产,不刻划、涂画、张贴、攀爬; (七) 尊重医务人员和 医学规律,遵守 医疗秩序,保 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 安静,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通过 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八)拒绝网络暴力,自觉抵制 网络谣言和不良 信息,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 谣,自觉维护 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九)观看电影或者演出时,遵守观 演礼仪,不影响他 人观演;观看体育比赛时,不 起哄、不喝倒彩、不向场内抛 掷物品; (十) 诚信经营,不误导或者强制消费者交易,不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不 泄露顾客个人信息,不使用高音喇叭或 者其他发 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十一)进行道 路、工地 施工和房屋装修等活 动,合理 控 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合理 设置作业面,避免影响他 人正常生产生活; (十二) 邻里和睦相处,团结 互助,爱护公共环境, 爱惜 公共设施,自觉 控制室内活动噪音,安全卫生饲养宠物,4在阳台、露台种植、浇灌花木时不 影响他人; (十三) 移风易俗,不 称恶称霸,不欺负老弱,不参与色 情、赌博、吸毒、封建迷信和邪教、非法 宗教等活动; (十四) 勤俭持家,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 睦, 不遗弃、虐待家庭成员; (十五) 教师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遵守 教师职 业行为准则; 学生尊敬师长,团结 友爱,礼貌待人;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七条 倡导下列弘扬社会 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 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二)参加 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文 化教育、公共卫生、 生态环保、 赛会服务以及劝导不文明行为等 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与 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 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采 取适当、有效 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五) 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 或者 器官、遗体; (六)守望相助,互相关爱,为他人提供 力所能及的帮 助; (七)其他弘扬社会 正气的文明行为。 倡导向雷锋、向秀丽等英雄模范学习,传承、弘扬 英雄 模范精神。5第八条 倡导下列卫生 健康、绿色 低碳的文明行为: (一) 讲究饮食卫生, 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双筷双勺, 或者实行分餐制; (二)不吸烟、不 酗酒,不强行 劝烟劝酒; (三)在日常 消费中选购绿色、环保、 可循环产品,减 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 性制品; (四) 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出行; (五)在公共场所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 流行 性感冒等传染 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文明节 俭操办婚贺祭丧等 红白喜事; (七)参与 全民阅读,建设“书香清远”; (八)其他卫生 健康、绿色 低碳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 随地吐痰、便溺; (二) 乱扔瓜果皮核、纸屑、 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 物; (三) 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四)不 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和公共 交通工具内吸烟; (六)从建筑物中、行 驶中的机 动车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在建 筑物、楼道、 电 梯、 电线杆、候车亭及其他户6外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乱刻、乱挂; (八)在街道、 广场、 公 园等公共场所组织 娱乐、健身、 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九)行人不 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横过道路不走 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十) 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十一)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十二)发 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 (十三)非法食用、 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四)在禁止区域内 露天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 (十五)在 城市建成区内 饲养烈性犬只,在城市道路、 公共场所 遛放犬只不束带牵引、不 及时清理 排泄物; (十六)其他 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市、县(市、 区) 精神文明建 设指导机构负责指 导、协调、监督、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 开展宣传、表 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 精神文明建 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 责以下工作:7(一) 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活动和年度工作 目标责任考核; (二) 评估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推广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先进经验; (三)通过 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四) 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先进典型; (五)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 责。 第十一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与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 精神 文明建 设指导机构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 具体 工作落实。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 基层精神文明建 设的工作内 容,将文明行为规范 纳入村规 民约和居民公约, 宣传和引导文明行为, 协助做好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检 查,及时发现、劝阻、 制止、 查处不 文明行为, 及时处理公民 投诉。 发展和改革、财政、 民政、 司法、交通运输、 生态环境、 农 业农村、 卫生 健康、商务、 文 化和旅游、 市场 监管、网信等部门,8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 协作 配合,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强 化学校责任,在师德师 风建设、课程改革、 乡土教材、师资配备、课时保障、考核评价 等方面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文明 礼仪养成教 育工作。 学校和其他 教育机构应当开展下列文明 校园创建和文明 教育实践活 动,促进 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 习惯: (一)制定教职员工文明 礼仪规范,并 教育和引导 教 职员工 模范遵守; (二) 将未成年人文明 礼仪养成纳入教育教学的各个环 节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全面融入课堂教学、氛围营造、 榜样示范和社会实践; (三)开展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 节俭意识; (四)加强 学生在校期间电子产品使用管理,引导 学生 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 (五)净 化校园环境,弘扬 校园正气,防止校园欺凌, 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六)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 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弘扬良 好校训校风,开展文明 学生、文明 班级、文明 宿舍评比,形成良好育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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