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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4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 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 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 良俗、弘扬新风正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应当遵循 党委领导、政府实施 、 社会共建、全民参与、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 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 查等工作。 2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 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 应当结合实际参与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 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 当在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导。单位和个人有权 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以及向城市管理、公安、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弘扬跨越时空的井冈山精神,传承和发展庐 陵文化。 第八条 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遵守 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 礼仪,着装得体,举 止文明,相 互礼让, 有序通行; 3(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赛时,尊重演职人员、参 赛 选手,遵守 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三)乘坐封闭式电梯、公共 交通工具时控制说话音量和手 机音量; (四)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 (五)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第九条 维护公共卫生,遵守 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 场所不得随地吐痰; 咳嗽、打喷嚏时,应当 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佩戴 口罩。 (二)患有传染病时,应当 配合落实相关检 验、集中医学 观察、流行病学调查、 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或者报告有 关情况。 (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时,应当做好个人 防护,配 合落实公共卫生管理等 措施。 第十条 维护城乡环境,遵守 下列规定: (一) 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 场所干净、整洁,不得践 踏公共绿地、攀折树木、采摘花果; (二)按照有关规定 分类投放垃圾; 4(三) 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商业促销等活动,遵守 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使用家用 电器、乐器或者进行 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 动时, 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 活; (五)不得占用道路、公共 场所晾晒谷物、堆放杂物和废 品; (六)不得违反规定在城镇公共区域内 种植蔬菜、饲养家 畜家禽; (七)不得高空抛物,不 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 顶、平台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 第十一条 文明出行,遵守 下列规定: (一) 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礼让行人和 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 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 抢险车等优先通行 车辆,不得违反 规定鸣喇叭、使用远光灯; (二)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路遇拥堵或者排队等候时依次交替通行,不 得强行变道加塞, 不得在人行 横道、网状线区域内 停车等候; (三) 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 车时佩戴安全 头盔,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不得违反规定 5载人载物,不 得加装遮阳篷(伞); (四) 车辆按照规定有序 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 盲道和 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 (五)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 驾驶,不得抢占座位,主动为 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等 有需求的乘客让座;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 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爱护公共自行 车、公共 电动自行 车,不得随意丢弃 或者故意损坏; (八)行人不 得在机动 车道内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 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 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文明旅游,遵守 下列规定: (一)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宗教信仰,爱护文 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二) 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热情回答问询; (三)遵守 景区安全管理规定,不 得从事危及他人人身和 财产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维护网络文明,遵守 下列规定: (一)文明互动,理 性表达; (二)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 6他合法权 益; (三)不 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 恐怖等信息。 第十四条 保护生态环境,遵守 下列规定: (一)全面禁止食用国家 重点保护的 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 陆生野生动物以 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 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 营者应当 采取油烟净化措施, 使油烟达标排放; (三)合理 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防 止土壤污染; (四)不得在禁止区域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大气 污染物的物质 ; (五)不得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 下的滩地和岸坡等地点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五条 文明健康生活,遵守 下列规定: (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 (二)文明用 餐,杜绝餐饮浪费,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 公勺; 7(三)节约水、电、油、气、纸等资源,减少使用不可降 解塑料袋等一次 性塑料制品,推 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 (四)喜事简办,禁止索要高价彩礼、反对高额礼金; (五)厚养薄葬,绿色环保祭祀,不得在禁止区域焚烧祭 品、燃放鞭炮、沿街游丧; (六)不得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 等活动。 第十六条 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遵守 下列规定: (一)家庭成员间平等相待,相互扶持,和 睦相处;   (二) 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三)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培育文明行为 习惯; (四) 邻里间团结互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 文明养犬,遵守 下列规定: (一)不 得在城市 限养区饲养烈性犬; (二)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以 牵引带牵领等方式进行约束, 主动避让他人; (三)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四)不 得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进入机关、医院、商场、餐馆、体育 场馆、教育教 学等场 所以及设有 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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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10-2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10-2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10-20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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