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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 (2020年7月30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 第三章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容貌管理 第四章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第五章 临街商铺和经营场点容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 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 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 布;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 级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 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管理工作 的领导,将市容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 障市容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建立健全市容管理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精细化、 智慧化、便民化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 责本辖区市容管理的具体工作。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动 员村民、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的治理和维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 督全市市容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管理 工作。3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财政、文广旅游体育 、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水利、 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市容管理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 本地具体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 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 包括建(构)筑物、公共照明、 广告标识、城市道路、 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城 市水域等 方面的容貌要 求。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管理 方面法律、法 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民自 觉维护市容环境的 意 识。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市容管理 方面 的知识教育和实 践活动, 培养青少年和儿童自觉遵守市容管 理规定的 良好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 传播媒介,应当积极 安排市容管理 方面的公益宣传内容。 鼓励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 告设施、广 告刊 播介质上发布市容管理 方面的公益广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 觉维护城市市容, 爱 护公共设施, 尊重市容作业人员及其 劳动成果,不得妨碍、 阻挠市容管理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的 违法行为,有 权向市4容主管部门 投诉举报。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及 时 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为 投诉举报人保 密;对实 名举报的, 处理结 果应当及 时予以反馈。 新闻媒体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 秩序的行为依法 进行舆论 监督。 第九条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 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推进市容管理 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 。 对在市容管理工作 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由 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 第十条 本市市容管理实行责任区责任人制度。 市容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 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 巷、桥梁、人行 天桥、人行地 下通 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 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公路、 铁路、机场、 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 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 者负责;   (三)报 刊亭、信息 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 电间、通信交 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 空中架设的管 线,由所有 权人或者经营管理 者负责;5  (四)文化 娱乐场所、体育场 馆、旅游 景区、公 园、绿 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 者负责;   (五) 集贸市场、临街商铺、商场、 宾馆、餐馆等经营 场所,由所有 权人或者经营管理 者负责; (六)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 服务单位负责; 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 单位负责; 没有物业管理 或者单位 自行管理的,由村民委员会 或者居委委员会负责;   (七)机关、 团体、部 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 本单位负责;   ( 八)建设工 程的施工 现场,由建设 单位负责; 待建用 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拆迁工地由 拆迁人负责;政府 储备 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九)江、河、湖泊、内河涌等水域及 岸线,由管理 单位负责。   按照 前款规定仍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 容主管部门会同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 实际情况合理 确定;责任区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 府市容主管部门 确定。 第十一条 市容管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所 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划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容主 管部门 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市容管理责任区 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 求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6第十二条 市容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 日常管理工作,保 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 无乱摆卖、乱搭建、 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排放、乱停放、乱堆 放等行为。   市容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 的行为,应当 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 时向市容 主管部门报 告。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 区市容管理工作 达标情况的 巡查和监管,及 时发现和纠正不 符合责任要 求的行为。 第三章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 持外形完好、 整洁、美 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造 型和装饰装修等应当 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两侧和中心城区临街的 建(构)筑物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构)筑物的外立 面应当保 持整洁、美 观, 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门窗玻璃破损等影响市容情 形 的,应当及 时修复; (二)建(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立 面不得随意涂写 、 刻画;7(三)建(构)筑物门 窗、阳台、平台、观景台、天 台或者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张贴有碍市容的物 品; (四)建(构)筑物的 封闭阳台以及窗栏、空调外机、 遮阳(雨)帐篷、排气扇、太阳能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 貌标准规范设 置,并保 持整洁; (五) 中心城区道路 两侧的建(构)筑物临街一 面, 不得安装外置式油烟排放烟道和凌空排水管道; (六)经批准 在城市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上 张挂、 张贴宣传品等,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 数量、规格、 内容和 期限设置,并保 持整洁美 观、文字规范, 无破损、无 残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 两侧和重点区域建 (构)筑物临街一 侧需要设 置隔离设施的,应当 采用透景栅 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美化市容环境 。已设 置不透 景围墙的,应当 逐步予以改造,但国家安全、 军事等具有保 密要求的特殊单位,或者隔离设施本 身具有文物 价值的除外。 建设工地应当 按照规范要 求设置围挡,围挡的外观应当 保持整洁美 观,与周围环境 相协调。 第十七条 临街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上安 装、改装 功能照明或者景观亮化设施的,应当 符合城市照明 方面的相 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 节能环保要 求,避免光 污染,并与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等 被照明对 象以及周8边环境保 持相协调,体 现被照明对 象的特征和功能。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保 持完好、整洁、美 观,出现污损、 残缺、断亮的,设 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 时清洁、修复 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等设施,应当按照 户 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方面的相关专项规划和 技术规范进行设置, 并保持整洁、完好、美 观、安全,与城市建筑、街 景相协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容主管部门同 意后, 依法办理 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人、招牌设置人, 应当履行对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等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 义 务。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等设施 损坏或者出现画面 污损、严 重褪色、字体残缺,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 灯、灯箱等设施 画面显示不全、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 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情形的,应当及 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在街巷、居住区 选择 适当地点 组织设置公共信息 栏,供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布便民 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十九条 电力、通信、广 播电视等架空管线的设置应 当规范有 序,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上 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 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 市容貌标准的,其所有 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要 求逐步改造 入地或者采取其他整 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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