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6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4日湖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章 激励倡导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公— 2 —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 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
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尊重
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系统推进、奖
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
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
化、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
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
单位任务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3 —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五)办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依法组
织制定居民公 约、村规民 约,对文明行为相关内 容进行约定,并
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推
行、制定行 业文明行为 标准和行 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 措施,加强
文明行为培 训,提升服务效能,树立文明 形象。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社会公 众人物、
教育工作 者、窗口服务行业和文明单位员工,应当 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中起表率作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 舆
论监督, 营造全社会 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 氛围。— 4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 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购物购票、等候服务和进 出各类公共场所时依次排队,
不加塞、不拥挤;
(二)公共 场所言行举止文明, 不赤胸裸背、不大声喧哗;
(三)参加 或者观看文艺演出、 体育 赛事、节日庆典等,服从
现场管理,遵守观 赏礼仪,文明 喝彩助威;
(四) 爱护公共设施, 不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的用 途,不躺卧
公共座椅;
(五) 禁止从建(构) 筑物中抛掷物品,不侵占公共场地、疏
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不侵占、损毁无障碍设施, 不在车
行道内 兜售、发放物品;
(六) 在公共场所开展 广场舞、敲锣鼓、拉二胡、吹唢呐、唱歌
(戏)、打陀螺、甩鞭子等文体休闲活动,遵守 该场所的管理规
定或者行为公 约,合理 使用场地及设施, 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
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 爱国卫生运动,爱护环境、讲究卫
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5 — (一) 勤洗手、勤打扫,打喷嚏或者咳嗽时遮掩口鼻 ,不随地
吐痰、便溺;
(二)提倡分 餐制,合 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三)参与 垃圾源头减量,在指定的 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遵守 露天禁烧农作物秸秆、 高污染燃料禁燃、烟花爆竹
燃放、露天烧烤的有关规定;
(五) 禁止在室内公共 场所、 公共 交通工具和有 禁烟标识的区
域吸烟;
(六) 禁止在树木、地面、 建(构) 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 上乱
刻画、乱涂写、乱张贴;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 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驾驶车辆通过斑马线礼让行人,积水 路段减速慢行,
不抢行逆行,不加塞插队,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
不违规使用灯光、喇叭,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不在人行道、 盲道
上骑行;
(二)有序 停放车辆,不侵占人行道、 盲道和他人 车位;临时
停靠路边的,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 正常通行;
(三) 服从交通劝导,不乱穿马路,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
不在车行道内行 走、招揽乘车,不在机动车道上使用电动滑板车、— 6 —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代步工具;
(四)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不干扰正常驾驶,不争抢座位,不
在车厢内食用刺激性气味食品,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传承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公民应当 节约资源,理性
消费,养成爱粮、节约习惯,自觉践行“光盘行动”,制止餐饮
浪费行为。
树立现代文明 生活观念。 公民应当 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抵
制摆阔、攀比、低俗陋习,文明 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
奠物品,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三条 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 风气。就医者应当文明 就医,
尊重医学规律, 配合开展 诊疗活动,依法解决 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 加强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期间文明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
单位、 个人应当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服从本地区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 挥和管理。
发生重大传 染病疫情,个人应当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
机构的调查、 检 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按照
要求做好 个人防护,配合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开展 群防
群控。
第十五条 加强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革除乱捕、滥食野— 7 —生动物陋习,培育文明健 康的饮食风尚,禁止非法食用、买卖野
生动物及其制 品。
支持检察机关、 社会公 益组织依法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
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提 起公益诉讼。
第十六条 单位、 个人应当文明 养犬。在市、 县(市、 区)建成
区内养犬或者从其他区域 携犬只进入的,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规定 到有资质的动 物诊疗机构为 犬只进行狂犬病免
疫接种,并按照公 安机关管理规定 申办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
已在外地进行了 狂犬病免疫接种、办理了 养犬登记证的,公 安机
关应当 予以认可;
(二) 外出时为犬只戴牌,束犬链(绳)牵引,主动 避让路
人,即时清除犬粪,乘坐电梯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
(三) 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其具体 品种、 体高 标准等,
由市公 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 向社会公 布并组织实施;
(四) 不得在机关、学 校、医疗机构、 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
的区域内 养犬;
(五) 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 校、医疗机构、政务 便民服务
场所、 公共文化体育 场所及候车(机) 室、商场、超市、酒店等人
群密集的公共 场所;
(六) 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 交通工具;— 8 —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
嘴套或者怀抱;
(七)不得遗弃犬只、随意丢弃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尸体,犬只
尸体应当 送至有资质的动 物诊疗机构代为 无害化处理;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军警犬和导盲犬、助残犬的管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持续推进南水北调 中线核心水 源区水质 保护。单位、
个人应当 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在江河、湖
泊、 水库围栏(网)养殖、 投肥(粪)养殖,不得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抬网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 捕捞,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
期内捕捞。
第十八条 单位、 个人应当积极参与义务 植树等爱绿护绿活动,
严格执行山体及绿地保护法律、法规,遵守 养护管理规定, 禁止
占用、破坏保护山体和公共 绿地,维护十堰 山城风貌。
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 不得毁绿种菜,不得折树枝、
摘花果。
第十九条 武当山等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明 旅
游建设,根据 游客需要完善旅游设施设 备,设置多语种的游览
导向、注意事项等标识,加强 巡查管理和 客流调控,规范 旅游从
业人员经 营服务行为,及 时查处虚假宣传、强制 消费、欺客宰客
法律法规 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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