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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15日哈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19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 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范、管理与促进工作 , 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 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 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 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形成共建、 共治 、 共享的长效机制。2第五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 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 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 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有关部 门共同参与、 协同配合的不文明行为执法合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 制,推动文明行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 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 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网信、 公安、 民政、 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教育 、 交通运输、 文化旅游、 卫生健康、 市场监管、 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 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 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3建议,劝阻、投诉、 举报不文明行为。 市、 区(县)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公 布不文明行为投诉、 举报电话,及时依法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 念,弘扬社会风尚,监督不文 明行为。 第十一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可以会同有 关部门 依法采取适当形 式对社会 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 明行为 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 秩序,自 觉实施下列行为: (一) 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 候服务遵守 秩序,依次排队; (三) 开展广场舞、室外唱歌等文体 活动时,合理 使用场地 及设施设 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 活; (四)不得从建(构) 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五)爱护、合理 使用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 爱护公共环境,不 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住 宅小区公共区域 随意堆放物品; (二) 占用消防通道、 盲道停车; (三)在公共 绿地随意采摘花木、踩踏草坪或者损毁绿化设4施; (四)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五)在建(构) 筑物、 市政公用设施和 树木上涂写、刻画 或者违法张贴、悬挂商业性广告; (六)乱倒垃圾、粪便,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 的物质; (七)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 公共场所 喧哗; (八)在 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九)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机动车行经斑马线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 时停车礼让,行经 没有交通信 号的道路、 交叉路口时,避让行人; (二)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 车道和交通信 号指示灯 通行,不 得逆向行驶; (三)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 号指示灯通行,不 得乱穿马路、 翻越护栏,通过 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 得浏览手持电子设备、 嬉闹; (四)机动 车应当按照公共 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不得 越线停放;5(五)乘坐交通工具主动为 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 的乘客让座,不得干扰驾驶人员安 全驾驶。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 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用 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行 分餐制、使用 公筷公勺; (二)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 陋习,不得买卖、食用法律法规 禁 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 (三)在公共场所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 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坚持 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合理 消费,节 约资源,分类投放垃圾; (五)移风易俗,节俭办理节庆、婚丧嫁娶、祭扫等事宜; (六)饲养宠物,不 得污染环境,不 得干扰他人生 活。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 (二) 爱护文物 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 资源; (三) 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遵守旅游管理 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经 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履行 法定和 约定义务,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 益。6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 使用网络,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 虚假信息、 低俗淫秽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 全、 公共 秩序和他人合 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 纳 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结合文明 校园创建等活动, 开展文明行为教育。 窗口服务行业、 单位应当 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 树立文明 形象。 第二十条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公民。 鼓励具备急救专业资格的公民对 急危重患者按照 操作规范 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二十一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 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 志愿服务组 织。 鼓励开展助学、救孤、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设立 爱心服务点,配 备自动体 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为需要帮助的公民提 供便利服 务。7有条件的场所应当配 备独立的母婴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 绿地随意采摘花木、 踩踏草坪或者损毁绿化设施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部门责 令停止 侵害,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有关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 管理执法部门责 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处五十元罚款; (二)在建(构) 筑物、 市政公用设施和 树木上涂写、刻画 或者违法张贴、悬挂商业性广告的,处二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 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人 可以申请参加社会 服务,完成相应社会 服务的, 可以依法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 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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