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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版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由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审议中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予以公布. 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8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治理与禁止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规范与促进文明行为,培 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 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 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 代道德建设要求,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优秀客家文 化,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 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应当遵循法治与 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 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 员会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指导协调、督促检 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文明指数 测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 􀅰03􀅰公报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行政区域(辖区)内 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 体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 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 为的宣传与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示范作 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 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 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劝导员等应当 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遵守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 第九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 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 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 优化办事流程,推行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 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第十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 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 人体器官、遗体; (三)参加教育、医疗、文化、生态环保、社会治 理、赛会服务、救援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加扶贫、济困、赈灾、救孤、助老、助残、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关爱外来务工人员; (六)为环卫、园林等路面作业人员提供必要帮 助; (七)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 必要帮助,或者运用急救技能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八)拾金不昧; (九)其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 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 范: (一)注重礼仪,衣着得体; (二)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不大声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保持适当间距,有序 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参加游园、集会 等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 急处置,不聚集、不围观; (七)不私自拉接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 (八)不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九)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规范: (一)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干净、整洁的人 居环境;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 有感冒、呼吸系统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 (三)患有可能传染的疾病时,配合相关检验、 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在进行文化、娱乐、健身、广告宣传等活动 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大 气污染的物质; (七)不违反规定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 (八)不在城镇公共区域种植蔬菜、晾晒物品; (九)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丢弃倾倒垃圾、泼 􀅰13􀅰公报版洒排放污水; (十)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十一)其他维护公共环境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遵守下列 规范: (一)节约资源,使用环保产品;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三)节约粮食,杜绝餐饮浪费; (四)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 (五)喜事简办,反对高价彩礼,不攀比铺张; (六)节俭办丧,节地安葬,文明祭祀; (七)远离色情、赌博、毒品,自觉抵制不良行 为; (八)其他践行文明健康生活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交规,安全驾驶,按照规定戴安全头 盔、使用安全带; (二)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三)礼让行人,遇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时主动让行; (四)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 或者过街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 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六)爱护共享车辆,文明用车,不损坏、不丢 弃; (七)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纪守法,保护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 益; (二)传播先进文化,拒绝有害身心健康的网络 作品和产品; (三)尊重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四)不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 息; (五)不浏览包含低俗、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 的信息; (六)抵制邪教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封建迷信思想; (七)其他文明上网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规范: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明码标价; (三)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不欺骗、误导消 费者; (四)依法保护顾客信息、商业秘密; (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占用盲道,主 动履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义务; (六)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范: (一)保护文物、名胜古迹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 与自然遗产;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 仰; (三)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四)爱护花草树木和旅游设施,维护景区环 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树立文明乡风,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推动移风易俗,破除陈规 陋习;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土 石、柴草等物品; (三)保持家禽、家畜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 活环境; (四)不在公路上晒粮、堆放物料影响通行; (五)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 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六)其他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树立优良家风,遵守下列规范: (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 (三)尊敬长辈,赡养、关心老人;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 行为习惯; (五)邻里之间互敬互助、和谐相处; 􀅰23􀅰公报版(六)其他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二)尊重医务人员,按照规定配合诊疗活动;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文明就医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弘扬苏区精神、长征精神,传承 红色基因,牢记革命历史,倡导下列行为: (一)参加红色教育、红色研学和红色旅游,讲 好红色故事,传唱红色歌曲; (二)尊崇、铭记英雄烈士,宣传、弘扬其事迹和 精神; (三)爱护红色文物,抵制、劝导、举报污损破坏 红色文物的行为; (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或者 红色文物; (五)其他传承、传播红色文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传承、弘扬优秀客家文化,倡导 下列行为: (一)发扬客家人爱国爱乡、吃苦耐劳、开拓进 取、崇先报本、崇文重教、忠厚传家、和衷共济等优 良传统; (二)保护和传承客家方言、客家民间艺术以及 优秀的客家民俗文化; (三)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客家传统技艺; (四)捐献客家文物,或者将客家文物交付相关 部门使用; (五)其他传承、弘扬优秀客家文化的行为. 第三章 治理与禁止 第二十三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 废弃物;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 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餐饮服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净化油烟,超标 排放;(四)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 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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